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合理布局,加快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车用燃料品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