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