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