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以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能源的机动车,淘汰、更新高污染的机动车。新增或者更新具有燃油动力装置的出租客运车辆,其营运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单一气体燃料的车型除外。出租客运车辆营运期满后不得在本市转为非营运车。加速更新以燃油为动力能源的公交客运车辆,优先选择以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能源的车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