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