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已废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