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合理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举办一批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