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的;

(二)擅自发放学位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三)向受教育者擅自收取费用的;

(四)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