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村(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