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