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减少垃圾生成,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海洋、河流、湖泊、库塘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污染物;(三)保护大气环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四)保护野生动植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五)积极参与义务植树、清洁海滩等生态环保志愿活动;(六)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