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举报平台,公示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对举报属实且发挥积极作用的人员进行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