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净化网络空间,将治理网络违法、不良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科协、佛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营造全社会安全健康文明上网的氛围。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依法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文明教育,将依法用网、文明上网纳入校纪校规。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上网、文明用网。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倡导将网络信息安全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