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