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