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九条有效黄河水资源用水单位应当执行用水定额(计划),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黄河水资源取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对非居民用水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累进收取水费,并将加价收费执行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