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节水优先、总量管控、集约高效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结合现代水网建设,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黄河水资源最大效益。
引黄供水应当采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模式,提高黄河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