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黄河水资源,是指利用取(蓄、调)水工程或者设施取用的黄河水,包括从引黄渠道、大芦湖水库或者新城水库等取用的黄河水。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