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严控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推动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引导园区实行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用水、循环用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