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三)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