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公园绿地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侵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