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安排、协调调度、推进落实、督导考评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大数据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