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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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