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协办等制度,统筹实施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河湖库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常态化执法协作。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