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