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对农药、化肥、地膜等农业面源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大大汶河、东平湖等重点区域种植业、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力度,有效减少水体污染。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