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查处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建设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协助、配合职责,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