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施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