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以及形成的建(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