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将本市黄河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县(市、区)。

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推进县域内生活用水多水源供水统一价格,保证各类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