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提高排放水质,满足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等用水水质需求。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