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镇(街道)工作规划,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