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镇(街道)工作规划,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