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全社会应当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做好以下促进工作:(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二)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语言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为残疾人生活、出行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三)支持残疾人家庭的发展,完善社区服务中心功能,使社区服务中心成为关爱、服务残疾人场所;(四)其他与关心关爱残疾人相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