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牛田洋等内海湾湿地的保护,预防、控制、消除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内海湾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完善资源档案并依法实行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