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海湾大桥和礐石大桥之间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捕捞行为同时违反渔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