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海湾大桥和礐石大桥之间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捕捞行为同时违反渔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