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内海湾海域采挖海砂、砂石,开展洗砂等影响水质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挖海砂、砂石的,同时没收采挖工具和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