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内海湾海域采挖海砂、砂石,开展洗砂等影响水质的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挖海砂、砂石的,同时没收采挖工具和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