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职责的;(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