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的信用记录。

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运用信用信息,向停车场使用者提供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