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通过停车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二)有权管理使用停车场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等材料;经营者与场地产权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授权书;
(三)停车场场地平面示意图、方位图,包括出入口位置、交通组织方式等内容;按照规划配建的停车场,提供规划平面图。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