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停车场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统筹、检查指导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信息化建设、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场使用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人防、大数据、行政审批、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