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