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停车场的使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状况、区域停车泊位供需状况以及交通承载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