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第二十七条有效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整;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及时清除标志、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