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创新,需要依法取得国家、省授权改革或者试点改革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及时总结并复制推广成功的改革成果,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效。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