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南四湖防汛和水资源利用,规划实施调水、蓄水工程,确保南四湖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