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