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再生水利用的体制机制,将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加大再生水利用配套工程建设。石油化工、冶金、纺织、造纸、热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生态湿地等生态用水,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