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应当执行国家、省关于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规定。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监测制度,每月对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进行通报,对水位降幅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给予警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