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目标体系,实行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

区域年度用水量达到控制指标百分之七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区域用水情况,适时给予预警提示。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