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