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和城市等节水控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黄河水等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